云南省商业性蔬菜作物种植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4-12-2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蔬菜作物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将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蔬菜作物,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蔬菜作物”):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蔬菜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蔬菜作物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低温冷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