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含青岛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21版适用于交通工程建设行业)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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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交通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及相关工作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保险人为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或者避免人员伤亡,在紧急抢险救援、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鉴定方面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救援人员劳务费用;

(二)救援物资、器材、设备、工具的购置、租赁、使用费用;

(三) 10 天(含)以内的与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的疏散费用;

(四)清理现场费用;

(五)事故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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