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保险单条款(意外污染、恶意产品破坏和产品敲诈勒索 - 食品与饮料)(1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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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意外污染、恶意产品破坏和产品敲诈勒索-食品与饮料类产品召回保险单由被保险人与瑞再企商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以下合称“双方”)订立。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保险费并依据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的投保书中所作保证和陈述,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由保单明细表、本前言、如下通用条款以及随附的批单(如有)组成。
本前言和如下通用条款中以粗体表现的词语和表达应按本保险单第4节“定义”部分规定的含义解释。
通用条款
1.保险责任
A.在始终符合保单明细表所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以及下文所提及所有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因保险事故引发的每项损失,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赔偿超过自负责任额的部分,但前提是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被第一次发现并且在保险期间或之后叁拾(30)天内根据第6节“条件”第H.条“出险通知”的规定第一次向本公司报告。
因保险事故导致以及引发于相同的、连续的、相关的或重复的条件或事件的所有被保险损失,将被视为由同一次保险事故引发。
B.在赔偿责任限额之外,但在召回前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且在符合本保险单所有其他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应当代表被保险人支付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处理保险期间发生的潜在事故而遭受的所有合理的召回前费用。本节对召回前费用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或本公司已经明确所怀疑的事故确实构成或不构成保险事故之时起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