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执行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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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知识产权人、知识产权实施被许可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组织、个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述“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也称“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也包括已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授权的发明创造、已申请核准注册的商标、已申请登记的作品和布图设计、已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等。具体目录和范围以知识产权保护和备案主管部门文件为准。有关专业术语以本保险合同释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已向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授权、核准注册、登记申请的知识产权。除另有约定外,仅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授权、注册或登记的知识产权,不适用国际授权、注册或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