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2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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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的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定点护理机构、服务要求、检查和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机构”) 提供的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和定期上门居家护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定点护理机构 designated care institutions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的,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且经评估后与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定点护理协议”),为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3.2长期失能人员 people with disability in a long-term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人体的某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持续一段时间内正常的活动能力仍受到限制或缺失的人员。
4 基本要求
4.1 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具有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其他符合长期护理服务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也可申请并签订协议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