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意外损坏保修责任保险条款(B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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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及批单等书面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 从事无人机(释义一) 生产、 销售、 维修服务等活动的生产商、零售商、 经销商或指定代理服务商, 可作为投保人就其承担的在无人机意外损坏保修服务合同(释义二) 项下的责任投保本保险合同, 并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 受保无人机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意外事故(释义三) ,导致无人机配(组) 件遭受直接物质损失的, 若消费者(释义四) 在意外损坏保修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要求, 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必要合理的费用、 损失及成本支出, 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 无人机维修配(组) 件费;
(二) 无人机维修人工费;
(三) 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
本保险合同中承保的无人机配(组) 件, 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包括:
(一) 无人机意外坠落、 挤压、 碰撞;
(二) 因意外事故导致无人机进水;
(三) 火灾、 爆炸、 高温;
(四) 超负荷、 超电压、 电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