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主城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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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有效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提升住宅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住宅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关于印发<XX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主城区住宅工程是指在主城区范围(本办法所称主城区为X府通〔20XX〕1号文件规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工程。主城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适用本办法。对实施缺陷保险的商品住宅项目给予信用评价、建设过程和交易环节差异化管理等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维修和赔偿义务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缺陷保险合同由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单位对投保缺陷保险的商品住宅在销售时应通过销售合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