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农业保险试点省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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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增强我省农业保险抗御风险能力,规范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保险试点省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省级巨灾准备金”)是指,由有关省级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与保险经办机构采用联办共保模式开展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为化解因区域性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引起的超赔风险,由统筹部分保费收入、省级财政补助等方式建立的风险准备金。
第三条 纳入省级巨灾准备金的保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棉花、油菜、玉米等主要种植业品种以及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品种。
第四条 省级巨灾准备金用于在联办共保模式下由省级单位承担赔付责任的保费收入发生的超赔支出,以及因区域性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造成省辖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发生的超赔支出。
联办共保模式下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赔付责任,或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自营模式的,其风险分摊由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购买再保险的方式自行解决,不纳入省级巨灾准备金统筹和管理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费收入总额是指所有参保品种实际投保后的全部保费收入(含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赔付责任的保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