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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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家庭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投资者及其他对太阳能光伏电站有保险利益的参与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
(二)处于运输途中的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
(三)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
(二)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
(三)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