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设施建设贷款保证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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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对应贷款合同的贷款用途仅限用于建设光伏设施。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机构订立贷款合同,贷款用于建设光伏设施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即贷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即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还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赔偿等待期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贷款期间内的正常利息(以下简称:贷款本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