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种植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指引(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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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不含XX,下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统一农业保险基础数据来源,加强对基层协保体系的管理,规范标的查验和查勘定损工作,更好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农业保险服务通则》和《关于印发XX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

第二章农业保险基础数据

第三条以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作为承保基本依据,原则上各险种的承保数量不得超过统计部门最新发布数据。

第四条实际承保数量超过统计数量的,应切实做好超过部分的标的查验工作,并留存备查。可以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地摸查登记、卫星遥感等数据作为承保真实性佐证。

第三章承保验标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特征和分布等情况,采用全检或抽查的方式查验标的。单独投保的,即由农户(含种XX种植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指引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省属农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自行投保的,验标比例不低于投保面积的50%。由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户集体投保的,验标比例不低于投保面积的5%。验标面积比例为最低标准,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抽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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