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附加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II(2022版)(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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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为财产保险公司所有工程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本附加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条款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条款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约定:
(一) 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 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