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站)充电安全责任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11-08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中的充电桩(站)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和/或)保险合同成立以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增加的,随电动汽车配套使用且符合国家电动汽车充电标准的各式充电桩(站),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充电桩(站)、壁挂式充电桩(站)、便携式充电桩(站)及配套充电插头。

第三条对充电桩(站)具有保险利益的生产者、销售者、经营管理者、使用者等企业或个人,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列明的区域范围内通过随电动汽车配套使用的充电桩(站)给电动汽车充电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充电过程中的疏忽和一般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充电过程中发生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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