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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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等法律,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有关要求, 为引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规范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提升数据安全管理水平, 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活动开展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管理、 监督和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组织开展相关评估标准制修订及推广应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无线电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地方行业监管部门) 依据职责分别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工业、 电信、 无线电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行业监管部门统称为行业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