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用工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版)(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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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述的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投保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办法、实施意见规定的“工伤”和“视同工伤”事故,保险人就投保人所选择投保的下列赔偿项目,对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每人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