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险再保险作业规范草案(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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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住宅地震保险再保险作业规范(以下简称本作业规范)係依据「住宅地震保险共保及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二、目的
为统一规范住宅地震保险签单公司再保险作业,特订定本作业规范。
三、再保合约
办理住宅火灾保险业务之财产保险业应依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与中央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再公司)签订再保险合约,就其所承保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险,全数向中再公司为再保险。
四、再保业务范围
本再保合约应承受财产保险业所承保之下列住宅地震基本保险业务:
新签发之「住宅火灾及地震基本保险」保单自动涵盖之地震基本 保险业务。
已投保长期住宅火险有效保单加保之地震基本保险业务。业经修正核准销售或嗣后新开发之各种住宅火灾保险、住宅综合保险及住宅地震保险等涵盖符合地震基本保险部分之业务。
五、承保、理赔作业
签单公司应依地震基金会商产险公会订定之「住宅地震保险承保理赔作业处理要点」办理承保理赔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