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赔协会规则(4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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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第I类保险——保障和赔偿险
第II类保险——运费、滞期费和抗辩险
第III类保险——租船人责任险
规则1——引言: 解释: 会籍:一般: 条款:
第1条——导引条款
1. 本协会章程与本第I类保险规则的每项条款均适用于本协会的所有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但是,在不影响该等适用于本第I类保险的条款一般适用性的情况下,只有已明确纳入第III类保险的上述条款,才适用于作为第III类保险签订的保障和赔偿险。
2. 如果会员为其船舶向本协会投保,本协会向该等会员提供的标准保障和赔偿险的保障内容见下文规则2。
3. 会员和管理人可以通过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特别条款的方式,对本规则规定的保障内容作出排除、限制、修改或变更。
4. 管理人在承保船舶保险时可以在承保条款中约定向会员提供未在规则2中规定的特别或额外风险保障。该等风险的性质和范围以及该等保障的条款应当经本协会和管理人明确书面同意。
5. 会员获得的保障仅限于该会员由于下列事由发生或遭受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i. 该会员的船舶向本协会投保的保单年度内发生的事件;且
ii. 与该会员在被保船舶中的利益相关;且
iii. 与该会员或其代表对被保船舶的营运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