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花生种植保险(C款)条款(政策性)(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4-10-30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花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花生”),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花生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地块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第三条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花生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二)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花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