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财政补贴型蔬菜种植保险条款(1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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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蔬菜的所有者、管理者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投保人可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蔬菜(含露地蔬菜、大棚蔬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蔬菜”)向保险人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正常的标准;
(二)种植场所不在禁种或行蓄洪区范围内。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蔬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四条下列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的;
(二)间种、套种的;
(三)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蔬菜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5%(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雷击、雹灾、旱灾、雪灾、低温冻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爆炸、地面突然塌陷、建筑物倒塌、交通事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