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财政岭南水果种植保险(2024版)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10-3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种植企业(场、户)种植的岭南水果(含在广东地区种植的所有水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果”,或分成“保险果树”、“保险果实”)投保本保险:

(一)种植场所不在禁种、行蓄洪区范围内;

(二)种植品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三)投保时未发生柑橘黄龙病、香蕉黄叶病等不可逆疾病,生长管理正常。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水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果树断茎、死亡或者水果产量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1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寒害、雷击、旱灾、地震;

(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病虫草鼠害;

(四)野生动物毁损。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水果在生长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动力机械碾压、盗窃;柑橘黄龙病;保险果实已挂果八成熟及保险果实可以上市的保险果树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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