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业性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4-10-3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户)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 养殖场(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二) 单个场(户) 每批存栏育肥猪 30 头(含)以上, 或年出栏育肥猪 100 头(含)以上。 由农场生产经营组织、 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不受养殖规模限制;
(三) 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 非行洪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育肥猪” ) , 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 不得选择部分投保:
(一) 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以上; 仔猪断奶以后用于育肥的各日龄段健康猪;
(二) 育肥猪无伤残、 无疾病, 营养良好, 饲养管理正常, 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 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
(三) 已投保中央政策性育肥猪养殖保险的育肥猪。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疾病、 疫病;
(二) 暴雨、 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 风灾、 雷击、 地震、 冰雹、 冻灾;
(三) 泥石流、 山体滑坡、 火灾、 爆炸、 建筑物倒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