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债务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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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产生的资金债务的债务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资金债务的债权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专指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并经保险人承保的合同(下称“债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归还资金债务义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在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的约束下,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该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资金债务。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债务合同或附属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未实际履行的;
(二)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债务合同或其担保合同,实质上增加保险人风险的。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