愉快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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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年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下同)至六十五周岁(含六十五周岁,下同),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因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因生命垂危可实行就近急诊救治原则,待生命体征稳定后转入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诊疗,保险人依据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由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绝对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