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业性花卉种植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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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是从事花卉种植生产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与被保险人保持一致。
保险标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花卉,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花卉” ):
(一) 品种优良,适合当地种植,且在当地种植一年以上;
(二) 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种植地块的土壤适宜、生长环境安全,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四) 生长正常。
第五条 下列标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等的花卉;
(二)正处在危险状态的种植花卉;
(三)已采收的花卉;
(四)其他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花卉。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花卉的损失, 且损失率达到 2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 雪灾、 雹灾、冻灾、旱灾;
(二)火灾、爆炸、雷击;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