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险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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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明细表、保险凭证(保险卡)、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总则、动物健康保险、动物死亡保险、动物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动物健康保险、动物死亡保险、动物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以在以上保险中任意选择一种或多种保险进行投保。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饲养或管领动物的法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动物园(含野生动物园)、马戏团等企业合法经营的且已合法登记或能够进行身份识别、身体健康的以展出、演出为目的各类动物。

第一部分动物健康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指定投保的动物(以下简称“被保险动物”)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损伤,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45天观察期后(不含第45日,续保免观察期),因首次罹患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保单载明的兽医院进行诊疗,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保险限额、每次免赔额以及支付比例,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支付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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