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程综合保险附加航班备降返航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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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保险公司航空旅程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被保险人实际乘坐的保险单载明的航班在起飞后发生备降或返航,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三条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航班备降或返航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索赔申请
第五条在本附加险项下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提供航空承运人出具的航班备降或返航的书面证明文件,以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第六条本附加险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备降:指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在起飞之后因交通管制、恶劣天气、飞机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不能飞往计划目的地机场,而降落在其他机场的行为。
返航:指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在起飞之后因交通管制、恶劣天气、飞机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不能飞往计划目的地机场,而返回出发地机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