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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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法通过专利代理人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授权的专利申请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委托保单载明的专利代理人就保单载明的专利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由于非专利瑕疵原因导致申请委托代理合同授权的专利事项不能取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对于专利申请首次递交申请材料所产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专利申请官费;
(二) 专利申请代理费。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专利代理人被撤销或吊销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或存在其他不具有专业代理资格的情形期间接受委托;
(二) 被保险人未与专利代理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专利代理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犯罪行为;
(二) 专利或专利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 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 专利本身有瑕疵或不具备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