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性林木综合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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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清晰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流失、主干折断、倒伏(低于 30度)等情况导致的死亡或推定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洪水、泥石流、暴雨、暴风、冰冻、冰雹、霜冻、台风、暴雪、掩埋;
(三)林业有害生物。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为了防止和减少第三条所述灾害直接对保险标的的危害,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措施而导致的保险标的死亡或推定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二)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接损失;
(二)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