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附加责任规范保险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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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以下简称“附加险”)须附加于的各款

建筑工程保险和(或)安装工程保险(以下简称“主险”)。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条款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条款无效,本附加险条款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的约定对以下的各项保险责任进行规范。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的一项或全部项目进行投保,并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保险人仅就已投保的项目进行规范,对于投保人未投保的项目,则不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一)工棚、库房特别责任A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将工棚、库房落址在工地内高于最近20年记载中最高水位的地方,并且每一个库房、工棚间隔为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距离,或由防火墙分隔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因火灾、洪水直接或间接造成工棚、库房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二)工棚、库房特别责任B

兹经双方同意,只有在被保险人将工棚、库房落址在工地内高于最近20年记载中最高水位的地方,并且每一个库房、工棚或间隔50米,或由防火墙分隔的情况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火灾、洪水、暴风、台风或暴雨所造成工棚、库房本身的实际损失负责赔偿。该实际损失按受损工棚、库房的实际价值扣除折旧后计算。双方进一步明确:

1.工棚、库房的使用年限按两年半计算,年折旧率为40%,并从工棚、库房建造之日开始计算;

2.工棚、库房使用不足六个月发生损失,折旧率为20%;

3.工棚、库房使用满六个月但不足十二个月,按折旧率4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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