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移动电话保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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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保险条款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条款使用。本附加条款作为主险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投保单、保险单及明细表、主险条款、批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见第 1 条释义) 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 而导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移动电话(见第 2 条释义) 毁损(见第 3 条释义) 或灭失(见第 4 条释义)(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并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保险人将在扣除免赔额后(如果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了免赔额), 承担被保险人的移动电话的修补费用或重新购置价(见第 5 条释义) 并扣除折旧,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以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本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即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1) 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2) 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并扣除折旧;

(3)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本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如果因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移动电话毁损,且可以合理经济地修复,则保险人负责承担相关的修复费用;如果因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移动电话毁损, 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移动电话灭失, 保险人按照该移动电话的重新购置价承担赔偿责任,并扣除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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