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信用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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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保险凭证和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且作为承包人以赊销方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含环保、节能工程合同,下同) 的企业及其它法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符合以下条件的双方事先约定的建设工程合同:
(一) 发包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及其它法人,其名称在保险单中明确载明;
(二) 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
(三) 明确约定了工程范围、 合同总金额、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合同的识别信息,如合同号等,已在保险单中明确载明。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履行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合同时,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应收款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发包人破产
“破产”指发包人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
(二) 发包人拖欠应收款
发包人超过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及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等待期,仍未支付或未付清应收款。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 发包人超过任何一期款项的应付款日之后的等待期,仍未支付或未付清应收款。 发包人付款时间表将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