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程综合保险条款(9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4-09-27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其中,保险条款由总则、航空旅程取消保险、航空旅程延误保险、航空行李延误保险、航空旅程随身财产保险、航空旅程个人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航空旅程取消保险、航空旅程延误保险、航空行李延误保险、航空旅程随身财产保险、航空旅程个人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可选择投保一个或多个保障内容。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乘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地地区)及境外旅行的乘客,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一部分 航空旅程取消保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 航空旅程取消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因航空旅程取消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航空承运人因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地或者目的地发生暴动,或航空承运人雇员罢工、怠工,或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性传染病,在运输合同约定航班起飞前七日内取消航班,且无任何可替代航班,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劫机、恐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