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未成年子女住院陪同保险条款(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9-27

第一条附加保险条款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条款使用。本附加条款作为主险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投保单、保险单及明细表、主险条款、批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如果被保险人的随行未成年子女(见释义第1条)在境外住院连续超过24小时以上,并且经旅行地医生(见释义第2条)建议被保险人陪同其未成年子女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负责安排被保险人在其未成年子女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限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酒店的标准间),保险人将在本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责承担相应的住宿费用。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二)救援机构合理地认为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回到中国境内后再施行治疗或手术;

(三)被保险人未取得医院(见释义第3条)和合格的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的书面病历和医疗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未取得合格的医师出具的书面病历,证实当时有必要施行治疗,确实需要被保险人陪同未成年子女住院接受治疗;

(五)未成年子女住院进行一般牙科治疗或牙科手术,而该牙科疾病并非因意外事故或紧急牙痛引起;

(六)未成年子女因接受常规的、定时发生的治疗或护理而住院;

(七)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境内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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