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食物中毒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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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附加保险条款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条款使用。本附加条款作为主险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投保单、保险单及明细表、主险条款、批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食物中毒(见释义第1条),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见释义第2条)治疗,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按照住院天数(见释义第3条)和住院日额给付食物中毒住院津贴,最高累计给付不超过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约定的最高给付天数。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食物中毒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三)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住院日额

住院日额是保险人对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承担给付该项保险金责任的每天限额。住院日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食物中毒住院津贴累计最高给付天数及免赔天数等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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