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留学学习中断保险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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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附加保险条款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条款使用。本附加条款作为主险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投保单、保险单及明细表、主险条款、批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见释义第1条),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第2条)事故或突发性疾病(见释义第3条),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见释义第4条)治疗且住院天数超过30天或被保险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员(见释义第5条)身故,而不能继续其在就读学校的学业并造成学业中断,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当学期已经支付但没有使用,并且不能退还的学费,累计以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本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以及由该疾病引发的其他疾病(无论发生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后);

(三)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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