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留学缺课补偿保险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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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附加保险条款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条款使用。本附加条款作为主险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投保单、保险单及明细表、主险条款、批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见释义第1条),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第2条)事故或突发性疾病(见释义第3条),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见释义第4条)治疗,且连续住院超过10天导致缺课,出院后需进行补课,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补课费用补偿金。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以及由该疾病引发的其他疾病(无论发生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后);
(三)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四)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五)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六)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的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除外;
(七)主险条款和附加医疗费用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