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绑架及非法拘禁慰问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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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附加保险条款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条款使用。本附加条款作为主险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投保单、保险单及明细表、主险条款、批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绑架(见第1条释义)或非法拘禁(见第2条释义),保险人将按照被保险人实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见第3条释义)和慰问金日额赔偿该被保险人,且最高累计赔偿日数不超过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赔偿日数限额。
第三条责任免除
任何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或于下列期间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或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案;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或故意扩大损失的行为;
4、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见第4条释义);
5、政府的强制拘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