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综合保险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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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投保人已缴付或同意在到期日前缴付约定保险费,保险人同意,若被保险人在列明的保险期间内或双方同意或接受的任何延长期间内遭受本保险合同所约定承保的损失或损坏,或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应按下文所规定的方式赔偿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

若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于承保地域范围内,包括在该范围内的运输途中(海运或空运除外)或存储中,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的物质损失、毁灭或破坏,保险人将赔偿因更换和/或维修或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

适用于第一部分的责任免除

除非另有约定,保险人将不负责赔偿以下各项:

1.1. 对以下财产的损失或破坏及其替代、恢复或维修费用:

(a) 材料、工艺、设计、计划或规格书存在缺陷的被保险财产;

(b) 为了能够对(a) 除外的财产进行修复,重置及校正而造成的被保险财产损失。 

以上责任免除(a) 不适用于本身无缺陷的财产,但因( a) 项下的情形而间接造成的该被保险财产的损坏。

就本保险合同而非仅此责任免除而言,被保险财产不应仅仅因为其或其一部分的材料、 工艺、设计或者规格存在缺陷而被认为是损失或损坏。

2.2. 日常的存货盘点时发现的被保险财产失窃或者消失所导致的损失,但不包括由已知或有可疑盗窃迹象的失窃造成的损失。

3.3. 现金、钞票、支票、汇票和印花税票的损失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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