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债务履约保证保险(A)款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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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融资合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与被保险人订立融资合同,并提供符合条件担保的企业法人(即融资合同中的融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融资合同中的债权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专指保险公司。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融资人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并经保险人承保的融资合同中所约定的归还货币债务义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该合同项下融资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全部或部分货币债务。
责任免除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融资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融资合同 被依法认定无效或依法被撤销、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或未实际履行 的 ;
(二)融资人未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或提供的担保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三)融资人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未经保险人同意,融资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融资合同或其担保合同。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