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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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运动比赛、训练的自然人,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