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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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承保的医疗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时,因发生医疗事故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由患者或其代表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下列各项的赔偿:
(一)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包括: 医疗费、续医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死亡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费用支出(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保险事故而产生的合理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
(三)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伤残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费用支出(包括: 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