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政策(1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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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2016年11月30日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四条 矿山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甘肃省
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冶炼、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应当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存缴风险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