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证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8-28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投保人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或与投保人具有事实旅游服务关系的旅游者或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确定的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当出现下列情形导致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时,保险人在收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与本保险产品相关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文件,或在收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旅行社申请作出《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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