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损失保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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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乘坐或计划乘坐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民航定期航班的乘客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全部保险保障。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在投保的保障范围及对应的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一)航班延误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 非因被保险人本人的原因或责任免除约定的情形发生延误的, 且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时间, 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给付保险金。
延误时间是指被保险人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与该航班实际起飞时间的时间差或被保险人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与被保险人搭乘航班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的时间差。具体“延误时间”的计算方法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