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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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住宅工程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前款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