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身心障碍者核保评估程序(4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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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落实身心障碍者投保权益保障, 符合公平待客原则,依「保险业承保身心障碍者处理原则」第六点规定订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所称之身心障碍者,係指被保险人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认定而領有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者。
三、评估风险及计收保费应基于保险精算及统计资料作为危险估计之基础,且不得对特定承保对象,或仅因被保险人为身心障碍者而有不公平待遇。
四、核保人员为身心障碍者之核保作业时,除应遵循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评估保险需求及保险适合度,并应综合考量下列原则:
(一)须依个别障碍情况核定,不宜迳以被保险人領有身心障碍手册拒保或有不公平待遇。
(二)除如身心障碍项目非因疾病所致者、非多重身心障碍者, 及非已有显着合併症或后遗症存在者,採取不加费承保,应依险种特性、被保险人之心智、身体狀况、病因、所从事职业内容之危险程度、个人或家庭之财务狀况等因素(如身心障碍核保审查评估要点)予以综合评估,以核定适当之承保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