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碍核保审查评估要点(50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8-20

核保人员为身心障碍者之核保作业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原则:

一、应了解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需求及适合度,投保险种、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支出与其实际需求是否具相当性。

二、须依个别障碍情况核定应否加作相关之体检项目及调阅病历,不宜径行拒保或有不公平待遇。

三、须评估保险金额、保险费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入、财务状况与职业等之信息或文件是否具相当性。

四、对身心障碍者宜比照一般之核保规则办理,不得只因身心障碍身分而径作核保决定,应依投保险种特性、被保险人致成身心障碍原因以及目前之心智及身体状况等参照「身心障碍核保审查评估要点」,以及所从事职业内容之危险程度、个人或家庭之财务状况等因素予以综合评估,以评估适当之核保决定。核保决定包含标准体承保、加费、批注除外、减额、延期或婉拒承保。如经核保风险评估达到加费、批注除外、减额等附加条件承保时,应说明审查结果并取得保户签名同意后,方可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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