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统保条款(2020年版)(9页)pdf.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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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下列人员的监护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持有精神障碍残疾人证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2.经各级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3.经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广东省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及其它利益相关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附加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或任何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监护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和/或附加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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