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责任综合保险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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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以及物流业务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协议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由总则、货损货差责任保险、额外费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物流服务费用损失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货损货差责任保险、额外费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物流服务费用损失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协议。

第三条本保险协议涉及到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物流:指被保险人(如承运人、仓储保管人等)根据物流客户的需要,将物品从供给地向需求地转移的过程。它主要包括供应链管理以及运输、储存、流通加工、包装、装卸、搬移、配送、报关、报检、报验和信息处理等一系列活动。

(二)物流货物: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三)水损:包括“淡水雨淋”和“海损”两种情况。

(四)第三者: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其他独立经营人以外的人。

(五)每次事故:指一次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第一部分货损货差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其他独立经营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因下列原因或情形造成物流货物的全部损失、部分损失或短量,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协议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偷窃、提货不着、抢劫;

(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道路、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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