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4-08-1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依法招用的农民工,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工资支付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保险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认定结论、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文书,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支付应付工资的;

(二)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死亡或失踪的;

(三)投保人未按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分包)企业拖欠被保险人工资,依法应由投保人先行垫付的;

(四)投保人将被保险人工资发放给劳务公司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工资未支付至被保险人的;

(五)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六)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建筑行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定投保人未支付被保险人工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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